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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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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恒太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更新时间:2025-05-14 09:10:32  【打印此页】  【关闭】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任震宇)近期,非法北京针对小客车配置指标出台新政策,转让置拟推行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摇号并且增加新能源指标配额数量。小客效由于中签对象针对更精准,车配该政策一推出,标法即受网民拥护。院判议无同时,决协也再度使小汽车政策受到关注。非法通过签订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协议,转让置将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给他人,小客效由此产生纠纷怎样解决?车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提醒消费者,此类协议违法,标法属于无效合同,院判议无不受法律保护。决协

      ●基本案情

      2015年,非法鞠某某与赵某某签订《车辆指标转让协议》,约定赵某某将其所有的北京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给鞠某某,鞠某某需向赵某某支付转让小客车配置指标的费用。随后,鞠某某使用赵某某的小客车配置指标购买了车辆,并支付了购车款,但赵某某未完全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双方发生争议。鞠某某将赵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转让协议无效,要求赵某某退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费。

      一审法院认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赵某某与鞠某某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进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认定无效,赵某某应当返还鞠某某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费。赵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赵某某与鞠某某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要求,损害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和身份证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赵某某与鞠某某之间签订的《车辆指标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转让标的物,因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而不具有受法律保护的交易性和交易价值,赵某某无权基于名下小客车配置指标被占用的实际情况而获得相应的对价,赵某某应全额退还小客车配置指标转让费。如在《车辆指标转让协议》被认定无效后出借一方仍可基于其名下小客车配置指标被他人实际占用的客观事实而获得相对应的使用对价,则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及《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规范目的,亦不利于相关管理调控政策的有效落实。故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丁少芃表示,《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的制定,目的在于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状况。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升,购车指标供求矛盾有加大的态势,普通指标摇号中签难度较大,新能源指标排号中签时间过长,指标的投放数量赶不上人民的需求。北京新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这一窘境。新政策背景之下,购车人需要注意两个方面:

      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小客车配置指标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摇号方式无偿分配,不得转让。指标有效期内,不得重复办理摇号登记。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登记信息取得的指标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在现有政策下,单位和个人获取、使用小客车配置指标,应当自觉遵循相关规定。

      实践中,存在指标拥有者与车辆所有人不一致的情形,大多因为指标拥有者转让了其所有的指标,此行为并不符合《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亦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悖。因此,指标拥有者要合理使用指标,不得随意转让中签指标,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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